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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針對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權時程,兩度邀各黨團協商未果後,立法院民進黨團乃對已付委的總統咨文提出復議,擬於下次院會表決後,直接進入審查程序。此一作法,恐會影響政黨和諧,並釀成憲政與司改災難!有關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人事案之爭議源於蔡英文總統。蔡總統原規畫謝文定、許宗力,出任司法院正副院長,但因許曾任大法官,蔡總統在幕僚提醒恐有違憲爭議後,乃提名謝文定、林錦芳。不過,因特定人士與團體的反對,導致蔡總統撤回謝、林之提名咨文,並改提許宗力、蔡炯墩,但因許宗力再回鍋的爭議,引起學界和法界的質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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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許宗力曾任大法官並未滿8年,又逕自引用當時的國大代表彭錦鵬的論點,認為自己的「再」任,並不違憲,被法界認為是汲汲營營、缺乏憲政道德的行為。因為國大代表成千上百,只引用個別國大代表在報章之見解,而毫未提及當時提案修憲「立案原則」的作法,過於牽強。特別是當時提案修憲「立案原則」的第三項,規定得非常明白,即「大法官任期9年(現行為8年),又得連任,除年齡之外,並無明確之準則。大法官所做成之解釋,有時被懷疑為投主政者所好,以謀自身之連任,誠屬憾事。查先進國家釋憲機關若非終身職(如美國之聯邦最高法院)即賦予較長之任期,並規定不得連任(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任期12年,不得連任,義大利任期9年,不得連任)。德國、義大利之制則兼顧大法官之身分保障及釋憲之公信力,甚具參考採用之價值。」又就法律論理邏輯上來看,民選行政首長之連任規定,如《地方制度法》第55條第一項:「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,每屆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一屆。」縣市政府首長、鄉鎮首長也是每屆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一屆,均有分屆次之規定,是與憲法增修條文:「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,不分屆次,並不得連任」之規定,有很大的不同。因為民選行政首長有分屆次,可隔一屆後再連任,但大法官不分屆次,如何能計算跳屆次連任、再任?另民選行政首長是選舉產生之公職,隔一屆後再連任,尚無問題,而大法官「不分屆次,並不得連任」之規定,則深具確保釋憲之公信力,及使司法不被特定政治勢力壟斷之意義。由於各界對司法院大法官不得連任之規定爭議頗多,應不可容認許宗力前大法官片面釋憲,而產生憲政道德災難。立法院在對司法院院長及大法官提名人行使同意權時,應可依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》規定,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,以釐清大法官連任、再任之爭議。(作者為律師、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)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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